(2015)株县法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谭正元与株洲县龙潭水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正元,株洲县龙潭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谭正元,农民。被执行人株洲县龙潭水泥厂。住所地:株洲县平山乡龙潭村。负责人姜友根,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谭正元与被执行人株洲县龙潭水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5月25日作出的(2001)株县法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县人民法院(2001)株县法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喻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曾旭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