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广西太华医药有限公司与刘茂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转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太华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始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山,广西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茂斌。委托代理人满艳红,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太华医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柳市民再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茂斌支付人民币240448.5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茂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广西太华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茂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据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太华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茂斌关于民间借贷(2015)鱼执转字第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茂斌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