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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3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广斌、陈得凤等与陈涛、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斌,陈得凤,陈涛,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345号原告:陈广斌,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原告:陈得凤,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陈涛,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工业区合店路以北1号以东。法定代表人:周文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斌、陈得凤诉被告陈涛、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涛涉嫌犯罪,已由定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保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 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