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3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广斌、陈得凤等与陈涛、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斌,陈得凤,陈涛,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345号原告:陈广斌,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原告:陈得凤,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陈涛,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工业区合店路以北1号以东。法定代表人:周文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斌、陈得凤诉被告陈涛、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涛涉嫌犯罪,已由定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保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 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