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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216号原告严某某,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告黄某某,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 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肖碧玉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