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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郭香云与潍坊瑞康木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香云,潍坊瑞康木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郭香云。委托代理人钟刚,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瑞康木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香云诉被告潍坊瑞康木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香云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世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孙希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