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6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亚莉、郑怀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875号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小飞,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莉。被告郑怀明。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亚莉、郑怀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薛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