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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6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亚莉、郑怀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875号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小飞,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莉。被告郑怀明。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亚莉、郑怀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薛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