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时科与唐海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时科,女,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被执行人唐海彬,男,汉族,住长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烟商二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唐海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海彬至今未履行。2013年10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海彬所有的位于长岛县城东区94-2-502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长房字第2010-5**。现查封期限临近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封被执行人唐海彬所有的位于长岛县城东区94-2-502号房产。房产证号:长房字第2010-5**。二、被执行人唐海彬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唐海彬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唐海彬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锡文审判员  姚 武审判员  吴忠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徐西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