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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洋与张海涛、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张海涛,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545号原告王洋,居民。被告张海涛,居民,(现羁押在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被告吉林,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家国,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洋诉被告张海涛、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洋、被告张海涛、被告吉林的委托代理人张家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洋诉称,2014年1月13日,被告张海涛因经营需要,立据向原告借款4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原告用钱时需提前告诉被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因吉林系张海涛丈夫,被告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归还借款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计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海涛辩称,我借钱是事实,借条是我出具的,我每月预付1200元利息给原告,一直给付到2014年11月。2014年10月,后我因犯污染环境罪被逮捕。被告吉林辩称,被告不清楚原告所讲的借款事实,被告不清楚,而且没有在借条上签字,诉状中所讲是生活所需不是事实,被告张海涛生意上的借款与被告无关,被告也不过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被告张海涛因做化工生意缺少资金,立据向原告王洋借款4万元,内容为“借到王洋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2014年1月13日张海涛”。该笔借款每月被告预付1200元利息给原告,一直支付到2014年11月份。此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本息。另查,被告张海涛与吉林于1993年9月29日在响水县周集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结婚证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洋与被告张海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张海涛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应予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海涛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海涛预付给原告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过的部分,本院认定为是对本金的偿还。(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被告张海涛与被告吉林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吉林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被告张海涛个人债务。故以上债务应当认定为被告张海涛与被告吉林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吉林应当与被告张海涛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海涛、吉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王洋借款34915.4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张海涛、吉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朱玲玲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时间已还利息应还利息冲本金数剩余本金数2014.2.12746.67453.3339546.67664.38535.6239011.05728.21471.7938539.26695.42504.5838034.68709.98490.0237544.66677.47522.5337022.13691.08508.9236513.21681.58518.4235994.79658.86541.14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