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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立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邱文赞、温志平等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立民初字第54号起诉人邱文赞,男,汉族,1936年xx出生,住四会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xxx1。起诉人温志平,男,汉族,1958年xx出生,住四会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xxx2。本院收到起诉人邱文赞、温志平交来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06年11月21日,叶伍仔以xx村民小组长的名义与卢明燊签订《征地协议》,将xx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面积为87.68亩的土名“营信山”的山地征给卢明燊作工业建设用地,期限为50年,从2007年1月1日至2056年12月31日止,征地款每亩7500元,合计657600元。据知情人说“营信山”征地款实为2000000元。叶伍仔与卢明燊签订《征地协议》未经本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更没有报龙甫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该《征地协议》是无效的。此外,叶伍仔收到657600元,只分了三十万元左右,余下款项不知去向。2007年12月叶伍仔未经村民同意将13.77亩山地征给龙甫交警中队,征地款137700元,只分了60000多元,余下款项也不知去向。2005年11月叶伍仔将“牛君崀”15亩鱼塘及山地卖给四会市公路局红光道班,每亩6000元,共90000元,只分给村民50000元,其余款项不知去向。2006年11月叶伍仔在村民不知情情况下将村集体3亩土地卖给本村村民叶世麦。故起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撤销叶伍仔与卢明燊签订“营信山”《征地协议》,同时追回余下款项354600元,收回叶伍仔私下卖给叶世麦的三亩村集体山地,追回叶伍仔与龙甫交警中队征地余款70000元,红光道班征地余款40000元。起诉人为其起诉提供以下证据:一、征地协议;二、征用土地协议。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认为村长叶伍仔未经村集体同意,也未经龙甫镇人民政府批准,与他人签订征地协议,并侵吞征地款,起诉要求撤销《征地协议》,并追回余下征地款,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虽经本院说明上述理由,但起诉人仍然坚持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邱文赞、温志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灼枢审 判 员 : 陈 智人民陪审员 :周静怡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彭小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