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龙兴镇荣胜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张永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龙江县龙兴镇荣胜村村民委员会,张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江县龙兴镇荣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兴镇荣胜村。法定代表人曾庆国,村主任。被执行人张永昌,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黑龙江省龙江县龙兴荣胜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张永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庆国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永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