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窦传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树国、李雪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传杰,陈树国,李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582号申请人窦传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树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雪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传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树国、李雪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树国、李雪花名下财产12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安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