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付某、湖北石花友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石花友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魏某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湖北石花友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魏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317-1号原告付某。被告湖北石花友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武当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7976858-4。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湖北石花友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魏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石花友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魏某所有的价值8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机械设备、到期债权和收益、股份、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原告付某以其所有车牌号为鄂f×××××的小型轿车一台和张蕾所有的坐落在本县城关镇粉阳路9号的建筑面积为148.4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提出的保全申请,系为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有效实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保全被告湖北石花友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魏某的相关财产时,对原告付某提供担的财产应当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湖北石花友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魏某所有的价值8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机械设备、到期债权和收益、股份、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原告付某所有车牌号为鄂f×××××的小型轿车一台和张蕾所有的坐落在本县城关镇粉阳路9号的建筑面积为148.4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费4770元,由败诉方负担。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