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常玉钦债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英,常玉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英。被执行人常玉钦,成武县财政局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开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时履行一部分后,对剩余案件款约定了较长的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菏开执字��1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王秋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