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郭文忠与池宝宁、上杭祥辉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忠,池宝宁,上杭祥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郭文忠,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池宝宁,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上杭祥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法定代表人廖能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文忠与被执行人池宝宁、上杭祥辉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池宝宁、上杭祥辉电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通过上杭县工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行字第3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池宝宁、上杭祥辉电子有限公司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