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蔡文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恩亮、李燕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昌,高恩亮,李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455号申请人蔡文昌,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恩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燕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文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恩亮、李燕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恩亮、李燕芳名下财产35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安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