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胜初与王长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初,王长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初,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王长恩,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申请人李胜初与被执行人王长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付乾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