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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督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骆林、吴彬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骆林,吴彬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督字第00002-1号申请人:徐骆林,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宿松县。被申请人:吴彬,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徐骆林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9月7日发出(2015)松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吴彬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本院在发出支付令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9月7日(2015)松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徐骆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余燕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受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