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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裕民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黄海印与黄海巨、黄海良、黄海松、商贵香、李会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印,黄海巨,黄海良,黄海松,商贵香,李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裕民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黄海印,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海巨,男,194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海良,男,194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海松,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商贵香,女,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会玲,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窦大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