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峰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安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