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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建春申请执行杨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春,杨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春,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杨永军,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张建春申请执行杨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进行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暂住房、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本案恢复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