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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昌顺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与余栏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昌顺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余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26号申请人深圳市鸿昌顺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祖辉。被申请人余栏花。申请人深圳市鸿昌顺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0日做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5)637号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鸿昌顺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鸿昌顺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申请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鸿昌顺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鸿昌顺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王慧贞(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