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州时代窗饰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佳友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6号4幢附15号。法定代表人于洪,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时代窗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五里口。法定代表人时智灵,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州时代窗饰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占勋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董宝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