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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魏某某,女,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将军,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煜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征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