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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殷春景与赵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春景,赵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殷春景,女,汉族,职员,住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英杰,男,汉族,职员。被告:赵辉,男,汉族,职工,住山东省东阿县。委托代理人:秦红燕,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春景与被告赵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7日以该纠纷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春景撤回对被告赵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殷春景负担。审判员  程绪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田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