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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国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凤岗、宋春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征,刘凤岗,宋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613号申请人张国征,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凤岗,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春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凤岗、宋春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凤岗、宋春玲名下财产23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安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