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国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凤岗、宋春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征,刘凤岗,宋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613号申请人张国征,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凤岗,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春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凤岗、宋春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凤岗、宋春玲名下财产23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安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