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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田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讷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立刚,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61年4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1982年1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讷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1年9月27日减刑释放。2015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讷河市看守所。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讷检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立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因本案需补充侦查,延期审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2015年11月3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立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田立刚酒后到讷河市龙华村5组居民王秀云住处,与被害人卜某甲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他人拉开后,田立刚回到自家取一把铁锤返回,执铁锤击打卜某乙头部一锤,将卜某乙打伤。经鉴定:卜某乙头部损伤为钝器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田立刚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立刚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田立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田立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田立刚酒后到讷河市龙华村5组居民王秀云住处,与被害人卜某甲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他人拉开后,田立刚回到自家取一把铁锤返回,执铁锤击打卜某乙头部一锤,将卜某乙打伤。经鉴定:卜某乙头部损伤为钝器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经侦查,被告人田立刚于2015年3月1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铁锤一把(照片),证实作案工具外观特征。二、书证1、讷河市公安局说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田立刚系自首到案;2、讷河县人民法院(82)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田立刚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3、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田立刚妹妹代为赔偿被害人卜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对田立刚表示谅解的事实。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证实,2015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我母亲王秀云到我家,说家里边打仗了,我就跑到我妈家,看见我爱人卜某乙在沙发上坐着,他头上都是血,脸上也都是血。我大姐王某乙就打的110报警。后来120救护车和警察也都来了。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3月12日晚我就在田立刚家中,田立刚媳妇打点滴,我帮忙看着。田立刚去隔壁我妈家和我丈夫陈某某,还有卜某乙说话。过了一会,我听到隔壁我妈家有人喊,我到现场后发现,田某某和段某某正在打卜某乙,陈某某拉架,田立刚也在那撕扒。等我们将他们拉开后,我回头看见卜某乙头部出血了,田立刚手中拿一铁锤在一边站着。田立刚见有陈某某拦着没出去屋。我打电话报警,田立刚也说报警。我质问田立刚邻居这多年,至于将人打成这样。田立刚说打坏了我给看病。一直到警察来,田立刚也没走。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田某某和段某某被田立刚找来,就用拳脚打了卜某乙,被我给拉开,等我将田某某和段某某二人推出屋后,看见田立刚手中拿一铁锤,卜某乙头部出血了,卜某乙头部的伤是田立刚打伤的。我媳妇王某乙要报警,田立刚也要报警。4、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12日晚上21点时许,我父亲田立刚给我打电话说和别人吵架了,我回家看见我父亲和段某某在我家的门口站着,陈立说田立刚与卜某乙因为喝酒吵起来了,卜某乙把田立刚打了,我看见田立刚的嘴上有血,就去南屋去找卜某乙问怎么回事,段某某也跟着进了南屋,我问卜某乙为什么打我父亲,卜某乙不说为什么,还骂我,还让我出去,我上去打卜某乙的头部打了二拳,段某某也打卜某乙二拳,后被人推走了。过了五、六钟我父亲田立刚又给我打电话说他用锤子把卜某乙的头打坏了,让我照顾好我母亲,说完就挂断了电话。5、证人段某某证言证实的情节与田某某一致。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卜某乙陈述称,2015年3月12日晚上我和几个朋友在我岳母王秀云家喝酒,后来田立刚也到王秀云家,我俩不知道因为什么就吵了起来。后来田立刚走了,我在王秀云家东屋的沙发上玩手机,过了一会看见田某某和段某某进屋,田某某进屋骂了我一句,接着就上来打了我头部几拳,段某某也上来打了我头部几拳,这时陈某某过来把田某某和段某某拉开,陈某某把田某某和段某某推到门口,我躺在沙发上没动,又过了几分钟我就感觉头部“嗡”的一下,接着就感觉有血从头上流了下来,我什么也不知道了。田某某、段某某打我时,我头部没有外伤。后来听岳母说我头部的伤是田立刚用铁锤打的。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立刚的供述与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一致。六、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讷河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齐讷)公(刑技)伤检(法临)字(2015)0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鉴定,证实卜某乙头部损伤为钝器伤,评定为重伤二级。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立刚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立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田立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有同类前科,有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但被告人田立刚能主动报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妹妹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对田立刚可从轻判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立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绍娟审 判 员  张 贤人民陪审员  刘晓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建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