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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丁某、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472号原告:陈某被告:丁某、丁某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王慧颍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