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丁某、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472号原告:陈某被告:丁某、丁某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王慧颍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