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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唐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包某某,女,1980年8月3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于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呼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包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包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某某给付欠款66000元,执行费8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某某已将全部欠款66000元给付申请人包某某,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890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伟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丁跃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