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蒋XX、廖XX与被告何X忠、何X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X,廖XX,何X忠,何X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蒋XX,男。原告廖XX,男。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恩洪,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X忠,男。被告何X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廖XX与被告何X忠、何X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廖XX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一直未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已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范衡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