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陈永胜与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胜,王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00961号原告陈永胜,男,53岁,1961年8月23日,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海滨,男,住长春市绿园区。陈永胜与王海滨民间借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永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赫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