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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訾成刚申请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成刚,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訾成刚。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浑江区。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訾成刚申请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浑民一初字第40号(2014)白山终字第122号(2013)浑劳人仲裁字03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恢复申请人訾成刚劳动关系。本案申请执行人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浑执字第10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张万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