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3日审结,该案(2010)邹民初字第5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岗山信用社的资金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发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陈庆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