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邹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5日审结,该案(2011)邹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邹城市北宿工商银行的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发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员陈庆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