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执字第4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曾艳、苏朝庭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曾艳,苏朝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76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四里69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易兵,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琮,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曾艳,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执行人苏朝庭,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厦思城执(2013)004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5)思执审字第3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厦思城执(2013)004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艳、苏朝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2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魏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代书记员  林思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