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邹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谭某与孙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邹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谭某。被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15日审结,该案(2007)邹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邹城市工商银行的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发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陈庆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