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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法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黄全民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全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668号申请人黄全民,男,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法定代表人高荆州,该公司经理。关于黄全民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周民终字第12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太康县煤炭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终字第1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孔执行员  彭庆福执行员  万方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张忠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