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秀珍与陈利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珍,陈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25号申请人胡秀珍。被执行人陈利珍。胡秀珍与陈利珍返还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7869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7869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3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审 判 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