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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闫文茹与杨树岭中心卫生院医疗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58-2号申请人闫文茹,男,1958年8月2日生,住河北省平泉县。被执行人杨树岭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高占兵,院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医疗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薛连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