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侯伊男诉齐齐哈尔欣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伊,齐齐哈尔欣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324号原告侯伊男,公务员,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齐齐哈尔欣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林青委169组。法定代表人郭玉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伊男与被告齐齐哈尔欣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伊男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伊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伊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9.00元,减半收取3214.50元,由原告侯伊男负担。审 判 长 张彦红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