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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孟庆霞与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霞,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孟庆霞。被执行人周军。孟庆霞与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周军欠原告孟庆霞借款本金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现已查封被执行人苏H×××××车辆一辆,暂时不便处置。其他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112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了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泽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邱慎伟审判员  王贵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张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