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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裁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辰泰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中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陕西辰泰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164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裕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辰泰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宝艳,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辰泰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莲民初字第01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24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22247.2元并于2015年11月4日发还申请人,申请人西安中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追偿,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1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东升执行员  蒋卫鹏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刘露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