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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0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胡炎明与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炎明,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林岩建,费雪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000167号申请执行人胡炎明,男,194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泽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岩建,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费雪珠,女,1974年2月3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锡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小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王 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