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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周井德申请执行季金良、梁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井德,季金良,梁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周井德,男,61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季金良,男,47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世杰,女,46岁,汉族,市民.周井德申请执行季金良、梁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季金良、梁世杰长期躲藏,经查询,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占武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杨志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