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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孙士田与郑春梅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士田,左景涛,郑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孙士田���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左景涛,现在押服刑。被执行人郑春梅,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士田与被执行人左景涛、郑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执字第4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左景涛、郑春梅有执行能力可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李佳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