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孟翠香诉马永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翠香,马永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孟翠香,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永政,男,汉族。孟翠香与马永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商初字第3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永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永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永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龙执字第15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