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00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蔡某、张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290-2号申请执行人:蔡某,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张某1,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张某2,男,194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蔡某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后张某1、张某2不服本院(2013)固民一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固民一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固民一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张某1与张某2当庭履行了该民事调解书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一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单莉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