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法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李丽辉与被执行人柏小娟、李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辉,柏小娟,李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宁法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李丽辉,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柏小娟,女,1974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文胜,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丽辉与被执行人柏小娟、李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柏小娟、李文胜户籍地进行调查,并对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柏小娟、李文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俊斌人民陪审员 谢冒仔人民陪审员 周忠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冯梅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