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强与安徽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强,安徽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强,男,1950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超,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某强与安徽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李显峰审判员 梅洪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