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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强与安徽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强,安徽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强,男,1950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超,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某强与安徽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李显峰审判员 梅洪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