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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斌与刘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277号申请执行人杨斌,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利平,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杨斌依据神木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65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利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杨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369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杨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1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王 丽执行笔录时间:2015年9月22日地点:执行二庭执行人员:曹葆通知到场的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赵云霞被邀在场人:杨斌执行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3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执行情况:本院在执行杨斌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3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赵云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杨斌偿还借款本金13.7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20元,执行费99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杨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9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加人:审判长贾小平王志新、曹葆执行员:曹葆记录人:王丽评议如下:曹葆:本院在执行杨斌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3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赵云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杨斌偿还借款本金13.7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20元,执行费99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杨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王志新:同意终结贾小平:同意终结评议结果:故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