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利民、付华、杨啸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民,付华,杨啸涵,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杨利民。申请执行人付华。申请执行人杨啸涵。被执行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法定代表人崔昭鹏。申请人杨利民、付华、杨啸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9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蒋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